涉嫌刑事犯罪不仅会对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产生影响,甚至有被剥夺生命权的可能。公民可能因种种原因而身涉刑事案件并产生相应的刑事风险,与其静静等候警察上门,不如做好相应的准备主动投案自首,这将对日后的起诉、审判、量刑产生不容小觑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想要成立自首,除了必须满足投案时的“自动性”以及供述的“真实性”,在投案自首前后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遇上警方突然联系要求配合调查的情况,首先应当了解来电人员的身份、所在单位、办案机关地址等信息;其次,应向对方了解自己需要提供哪方面的信息;最后,应向对方了解所需准备的证据材料。切忌不接听电话、拒不配合调查,因为办案机关可以立即采取上门抓捕、上网追逃等措施,届时行为人便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司法机关的抓捕活动,从而导致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无法适用。故一般情况下应当及时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活动,若实在是因为某些事由导致不能及时投案,应主动、如实与警方进行沟通,只要理由足够充分、合理,警方一般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
第二,需要对诉讼权利与诉讼流程有一定了解。众所周知,刑事案件的周期一般较长,若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前认知,从而错过了取保候审的最佳阶段,便有可能面临数月甚至数年的羁押期间。此外,当事人还享有诸多的诉讼权利,如自行辩护权、获得法律援助权、对于侦察机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权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辩护人;经诸多司法实践表明,律师辩护人介入越早,所能起到的辩护效果越好,除了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还可以与办案机关进行专业的沟通,从而保障嫌疑人合法、正当的诉讼权利。
第三,对于涉及自身的罪名需要做好充足的应对工作。具体而言,首先应充分了解自己涉嫌的罪名与相似罪名的区别,因为有些罪名的构成十分相似,而刑期、罚金、强制措施的适用却存在较大差别,为了防止“轻罪变重罪”情况的出现,了解罪与罪之间的区别至关重要;其次,自首时除了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报警电话的通话记录,同时也应当注意防止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过度辩解,否则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所提供的供述不真实,从而丧失被认定为自首的机会;最后,应当留意对于非法审讯行为的防范,虽然刑讯逼供的行为已经逐年减少,但是以变相肉刑、威胁、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予记录等方法实施的非法审讯行为仍然存在,这些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讯问笔录中呈现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不自愿、不合法,若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中签名时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可以要求更改笔录内容,侦查机关对其不予更改的,嫌疑人可以拒绝在笔录上签字。
以上就是自首会涉及到的几点问题,鉴于刑事案件实体上、程序上的复杂性,建议有相关需求的人聘请专业的律师,从而以合法的方式保障自己合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