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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婚约时支付的彩礼可否请求返还?

订立婚约时支付的彩礼可否请求返还?

依照我国民间习俗,结婚前通常会有订婚仪式。一方面,订婚行为不是合同,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另一方面,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备法律效力,不经订婚之婚姻也不因此失其婚姻效力。

与订婚直接相关的问题便是彩礼了。根据当下的学术通说以及裁判观点,“支付彩礼”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在性质上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那么,对于已经支付的彩礼是否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呢?原则上,已经支付的彩礼不得请求受赠人予以返还,但有例外,根据现行《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一款规定,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判令受赠人向赠与人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须注意的是,上述第(二)、(三)项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在请求返还彩礼前双方之间需要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若双方只是订立了婚约而后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也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综上所述,对于结婚彩礼是否可以返还的问题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若您遇到上述问题,鹏港律师建议您聘请本所的专业律师来帮助您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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