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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都可以以疫情为由主张免责或任意解除合同

纵观世界各国民(商)法典或合同法法典,均将不可抗力设定为债务人免除或减轻债务责任的条件,我国也不例外。不可抗力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免除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也是当事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事由之一。可以说,在我国法律中,不可抗力的判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合同状态影响巨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本次疫情应被定义为不可抗力事件,但这仅是就疫情本身的法律性质而言,并不意味着任何企业都可以这一不可抗力事件为由,主张免于承担责任或随意解除合同。具体情况要依照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和判断。


1. 法律相关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从法律条文看,《民法总则》及《合同法》对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作了规定,虽较为笼统,但可清晰看出不可抗力事件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产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2.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之维度

实践中,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及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有多个维度构成,企业面对受到疫情影响的商业合同以及因疫情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应结合具体情况,围绕如下维度作出具体分析和判断。


(1)合同成立的时间维度


本次疫情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才有可能援引不可抗力。如果本次疫情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那么由于疫情重大,可以推定当事人在缔约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经有所预判,故不宜再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力维度


首先,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才有可能产出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换言之,虽然发生疫情是一种客观事实,但如果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对当事人履约能力并无影响,那么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之行为和以疫情作为免责事由的抗辩理由,就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其次,应具体分析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根据不同的具体类型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合同的状态。

总体而言,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不能及时或如期履行。不同的履行不能类型将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即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以及相应的合同变更或者解除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有两种:一是作为法定抗辩事由,当事人可凭此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二是作为解除权的法定事由,当事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


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具体在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对当事人合同履行能力造成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对于不受疫情影响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不能免责。当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构成实质性障碍,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时,当事人可依法主张免除全部合同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与债务人的原因共同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即出现“多因一果”的情形,则应本着“原因与责任相适应”的公平原则,由债务人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即部分免责。当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当事人可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除了作为法定抗辩事由主张免责及作为解除权法定事由解除合同外,对于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不能及时履行的情形,当事人能否可以不可抗力作为变更合同的事由呢?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系法定抗辩事由和行使解除权这一形成权的法定事由,而变更合同属于请求权,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因不可抗力请求变更合同,从严格意义上讲,将不可抗力作为变更合同内容的请求权基础存有疑问。


(3)受到影响的责任类型维度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

任。换言之,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并受其影响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处于违约状态之中,则对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可行的继续履行、相应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这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司法机关重申,在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仍存在赔偿责任。

此外,司法实践中,金钱给付责任通常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但当事人可以考虑以情势变更为由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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