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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法律规定之概念不可抗力法律规定之概念 本次疫情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一、不可抗力法律规定之概念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乃法律对不可抗力之定义。 二、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之法律性质与属性 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次疫情的实际情况看,根据我国卫生主管部门的认定,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截至2020年1月29日,全国共有31个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病毒向世界其他地区扩散,世界卫生组织于1月31日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迄今为止,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源和传染方式仍待进一步识别和分析,感染肺炎的救治方法和疫情防控措施亦仍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之中。基于目前之情况判断,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应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截至目前,司法机关尚未就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作出具体的指导意见,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已在2020年1月30日发出通知,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国际贸易合同,企业可向中国贸易促进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比照2003年“非典”疫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废除)中即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止“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处理。由此可见,对于本次疫情的法律性质,应当作出与2003年非典疫情相同的法律理解和认识。 |